炎炎夏日,虽然热浪滚滚但我们很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依旧坚守在工作岗位。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广大员工们清凉度夏愉快工作,根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不仅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核算的高温津贴,而且还向所有在职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或是以实物形式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
然而,针对劳动者按规定取得高温津贴以及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处理问题在实务中很多纳税人却存在了混淆。高温津贴是否等同于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直接在税前扣除还是应作为福利费支付进行核算?劳动者个人取得高温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是实物形式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员工取得企业支付的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
本次授课中老师就结合《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会计、税法等多角度为各位学员讲解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相关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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