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工作中肯定用得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4
 问:企业2014年度计提的工资于2015年2月初实际支付,请问这部分可以在2014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2014年度计提的工资于2015年2月初实际支付,这部分可以在2014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大连国税12366)

 问: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厦门国税12366)

 问:公司为员工办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列支,不能的话年报中在哪个表哪个项目中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你单位支付的商业保险不符合上述可以扣除的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宁波国税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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