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
(3)、增值税检查调整
(4)、待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2)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
二、“期末留底税额”的处理
1、税法文件,
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具体是在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2、会计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第二条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