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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读 599元 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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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各位财务朋友而言,上述两条税法规定想必不会陌生,在以往税务检查中,我们企业因出现未取得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取得的发票填写不规范以及取得的发票经查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被查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引用上述法规。然而,实务中,围绕着什么是合法有效票据?是否只有发票才能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合法票据?以及业务是真实的企业未取得成本费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系列问题争议不断。近日,好消息传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这一文件的出台,很好的解决了以往征纳双方对业务判断的分歧,对税企双方而言都极具可操作性。


接下来,老师结合自身多年税务稽查实际经验,围绕《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及其相应的政策解读,通过选取典型税务稽查案例,针对每一个案例为大家剖析新规实施前后税务机关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方法,对于类似问题在新规实施后企业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大家极为关注的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列支成本税前扣除等税收热点问题从税务稽查视角进行全面解读分析。


课题拟分为两个专题,专题一为《稽查案例新解-税前扣除凭证新规后取得虚开发票的补救处理》。专题二为《稽查案例新解-税前扣除凭证新规后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处理》 ,本次授课为专题二。


讲师介绍

高级讲师 李老师

税务师、会计师,全省税务稽查岗位能手,累计对300多家大中型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多次参与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税务稽查实践丰富;查处的稽查案例多次在《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媒体上发表,并参与总局出版的《稽查系列每日一题》丛书名题编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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